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以下简称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国防科工局对第一类许可中主要涉及武器装备总体及核心机密的项目实行数量限制。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备案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申请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保密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6.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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